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是二种不同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5、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形成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合同意思表示虚假;2、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1)产生的原因不同。(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4)法律责任不同。(5)期限限制不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2、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等。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以下几点区别: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而非格式条款合同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订立的合同。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格式合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无效合同成立时其内容就决定了它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成为有效合同也可能成为无效合同;2、两者的决定因素不同。
公司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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