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婚、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无效婚姻情形: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须由当事人请求,无效婚姻除了。
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无效的婚姻不是事实婚姻,虽然其是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可能还哺育了子女;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
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3、请求权的存续时间不同。
一、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可撤销的婚姻。有以下这些:1、因胁迫结婚的;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二、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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