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学校也不得聘用。2、处罚规定: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暂扣车辆、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的事项等。
处罚规定:校车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记2分,并可处200元罚款;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记12分。
校车超速的处罚:1、校车超速违反道路交通通行的相关规定,一般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4、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
无预售许可证卖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校车中巴车超载50%,司机扣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无预售许可证卖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对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处罚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行政处罚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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