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通过陈应达律师办理的两个案例,深入了解一些常见的
法律知识。
一、
股东知情权:开启
公司信息大门的钥匙
股东如同公司这艘大船的投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这就是股东知情权。在陈应达律师代理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多年未获分红且对公司经营状况存疑,于是向公司提出查阅相关资料的请求。
1.前置程序的履行
公司以原告未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为由进行抗辩。但陈应达律师指出,原告已向公司
执行董事及注册地址提出书面申请,应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这就好比去银行办理业务,虽然规定要在特定窗口办理,但如果该窗口无人,在其他合理途径提出申请,也应被认可。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公司未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2.查阅目的的正当性
被告称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查阅目的不正当。然而,陈应达律师认为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查阅目的正当。这就如同两个相邻的店铺,虽然经营的商品有部分相似,但并不一定就存在不正当竞争。法院也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3.出资瑕疵与股东权利
被告还提出原告出资不实,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但陈应达律师强调,出资瑕疵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就像一个人购买了某俱乐部的会员资格,即使没有足额缴纳会费,也不能因此剥夺他了解俱乐部活动信息的权利。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不受出资瑕疵影响。
4.查阅方式与范围
关于查阅方式,被告认为股东无权委托第三方查阅。陈应达律师则指出法律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阅。在查阅范围上,会计账簿及凭证可查阅但不可复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
二、
民间借贷:守护资金安全的盾牌
民间借贷十分常见,但涉及金钱就需要法律保障双方权益。在陈应达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借款给被告,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引发了诉讼。
1.
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部分款项未转入被告账户。但陈应达律师组织提交了
借条、借款人担保书、
社保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已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实际交付。这就好比去商场购物,有购物小票和支付记录,就能证明确实进行了消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出借1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利息的认定
被告认为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无权主张按四倍LPR计算利息。陈应达律师则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阐明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担保书中关于月息2%的约定指向不明,故认定借期内无利息,但逾期利息应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这就像借用别人的东西,如果没有约定使用期限和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就无需支付额外费用,但逾期归还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维权费用的承担
双方约定如被告到期不还,需承担
律师费、
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等费用。陈应达律师在庭审中重点阐明了这一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也由被告承担。这就像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三、关键风险点提醒
1.股东方面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前置程序,保留好相关的申请证据。同时,要确保查阅目的正当,避免因与公司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而引发争议。另外,即使存在出资瑕疵,也不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但应尽快补足出资,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2.借贷方面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重要条款。同时,要保留好借款交付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如果约定了维权费用的承担,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主张自己的权益。
陈应达律师是
浙江中圣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执业年限达11年。他办理过众多刑事、
离婚及合同经济纠纷案件,经验丰富、业务能力扎实,现担任10余家
绍兴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前往浙江省绍兴市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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