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纠纷如同不速之客,常常突然降临,让人猝不及防,维权之路也因此变得荆棘丛生。一位外卖骑手的家属就深切体会到了这种无助。该外卖骑手在配送订单途中,不幸遭遇
交通事故身亡。人社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属于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家属领取职业伤害死亡补助后,向保险
公司主张60万团体意外险身故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给出了两点理由:一是保单特别约定,骑手认定职业伤害则保险公司免赔身故、伤残、医疗费;二是骑手
无证驾驶无登记电动车辆,符合保险条款免责情形。保险公司还称免赔特别约定是平台、经纪公司共同协商拟定的,不属于格式条款,且已向投保经纪公司完成说明义务,无需向骑手提示说明。面对保险公司强硬的态度,家属们不知所措,维权之路陷入了僵局。
与此同时,本地一家集团企业也陷入了麻烦之中。该集团企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借了大额资金,双方就还款问题产生了纠纷。企业多次催款却毫无结果,又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仿佛在迷雾中摸索,找不到方向。
就在这两个当事人一筹莫展之时,钱威律师介入了案件。钱威律师是
江苏凡达
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江苏省
常州市
武进区湖塘花园街172号4楼。钱律师拥有12年一线法律服务经验,入行前还有两年大型国企法务从业经历,曾任职类金融机构合规经理,在商事合规、债权债务处置方面有着扎实的功底。
对于外卖骑手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案件,钱威律师先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他认真研究保单的各项条款,仔细分析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在核查证据阶段,钱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在投保时与投保人协商修改条款,这成了一个重要的突破点。他还深入调查电子投保页面的情况,寻找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醒目提示的证据。通过梳理案件细节,钱律师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他认为,仅告知保险经纪公司不等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电子投保页面无醒目提示证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企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钱威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并同步申请
财产保全。他详细了解双方的
借贷合同、资金往来等情况,确定了合理的保全金额。
法院根据申请冻结了房企2920万元银行存款及等值资产。钱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站式处理保全、诉讼、解封全流程手续,同步提交撤诉、解封两套法律文书,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
下面来科普一下与这两个案件相关的
法律知识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免除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根据
保险法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已向投保经纪公司完成说明义务,但这并不等同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同时,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在投保时与投保人协商修改条款,所以案涉免赔特别约定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应当适用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强制规定。
经过钱威律师的不懈努力,两个案件都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在外卖骑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举证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免赔约定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一、二审
诉讼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步申请撤诉、解除全部查封。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全部起诉,出具解封裁定,全额解除房企账户、资产查封,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钱威律师从业以来,始终秉持诚信务实、敬业尽责的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丰富的案件实战经验和本地行业资源,为常州地区企业、个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法律服务。他先后获评2018年度、2024年度常州市武进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获评常州市律师协会首届
公司法专业人才培训班优秀学员,兼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公司法委员会委员、维权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全椒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会监事长,在本地商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
对于类似的纠纷,我们可以在事前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外卖骑手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企业进行借贷时,要签订详细的借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这样,在遇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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