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位外卖骑手在配送订单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骑手家属领取职业伤害死亡补助后,向保险公司申请60万团体意外险身故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在此困境下,骑手家属委托了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的钱威律师为其维权。钱威律师拥有12年一线法律服务经验,在保险理赔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此案充满诸多棘手难题。首先是保单特别约定方面,保单里有特别约定,若骑手被认定为职业伤害,保险公司对身故、伤残、医疗费免赔。保险公司声称该免赔特别约定是平台与经纪公司共同协商拟定的,不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已向投保经纪公司完成说明义务,无需向骑手作出提示说明。
其次,骑手无证驾驶无登记电动车辆,这符合保险条款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进一步增加了理赔的复杂度。
此外,一审虽认定保险公司未举证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判令其赔付60万元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结果存在诸多变数。
钱威律师团队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在辩点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需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免责条款要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时与投保人协商修改条款,从案卷事实可知,该免赔特别约定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进行实质性协商,所以其应属于格式免责条款,要适用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强制规定。
辩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要在投保单等凭证上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才算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告知保险经纪公司相关事宜,不等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且电子投保页面也无醒目提示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免责条款不生效。
辩点三,从法律层面来说,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兜底保障,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商业意外险是商业补充保险,是投保人付费获得的额外保障,两者性质和目的不同,相互独立。保险公司以骑手家属领取职伤补助为由拒赔,违背公平原则,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为了突破案件僵局,钱威律师团队整理了详细的辩点材料,收集大量类案判例。他们多次与检察官、法官面对面沟通,提交专业辩护意见,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规则详细阐述每个辩点。最终,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司法机关采纳了核心观点。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免赔约定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成功为骑手家属争取到60万元的意外险保险金。
此案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和社会意义。从法律层面看,明确了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和提示说明义务的具体要求,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从社会层面看,保障了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遭遇意外时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给保险公司提了个醒,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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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常州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债权债务
律师简介
任于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在大型国企两年法务工作经验,并从事过类金融机构合规经理。曾获得2018年度常州市武进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现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公司法委员会委员,维权委员会委员;钱威律师办理过百余件重大诉讼、非诉讼案件。主要擅长的领域有: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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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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