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深圳的法律界,刘加民律师执业于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
律师事务所,拥有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0320********31,主要服务地区为广东深圳,联系地址分别位于深圳市
罗湖区笋岗大道1002号宝安广场BC座28楼以及深圳市
光明区中粮云景广场1号楼603。刘加民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得法律硕士(法学)学位,同时还担任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全国总部刑事部副主任这一重要职务。
刘加民律师擅长的领域主要集中在
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以及涉税犯罪辩护。他本硕均为法学专业毕业,并且拥有近九年的实践经验,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了能更好地服务客户,他还深入学习了大量的财税知识和证券知识,拥有税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书等非法律领域的证书,是一名具备复合知识背景的专业律师。刘加民律师秉持“少即是多”的理念,拒绝做“万金油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自执业以来坚守“精益求精,力争不辜负每一位客户信任”的原则,将
法律知识和财税知识巧妙结合,办理了多起
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减轻刑罚、
缓刑的刑事案件。
在刘加民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不少成功案例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在汤某某(化名)强奸不予起诉案中,汤某某(化名)被员工指控强奸而被
刑事拘留和
逮捕。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调取、搜集了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受害人微信朋友圈中的视频以及受害人同事的
证人证言。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发现受害人和汤某某(化名)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出现情绪低落等符合性侵案受害人的症状。刘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被拒后,在庭审中再次分析全案证据,指出受害人陈述及相关证言存在二十多处不符合逻辑的地方,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以证据不足对汤某某(化名)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谭某某(化名)跨境诈骗案也是刘律师的经典之作。同案犯四十多人指认谭某某(化名)是集团的后台负责人,
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主犯,建议判处12年
有期徒刑并追缴70余万元境外所得。刘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查阅证据后发现指控谭某是主犯的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的供述,缺乏客观证据佐证且供述雷同。庭审时,他通过巧妙设计的问题,让同案犯承认相关供述是猜测的,最终
法院认定谭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不予追缴境外所得70余万。
范某某(化名)案件中,范某某(化名)因合伙资金问题被指控
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刘律师在一审再审阶段接受委托,查阅证据后发现公诉指控机关指控的资金性质不清楚,做无罪辩护。虽然法院没有改判无罪,但将
罪名改为
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近似于实报实销,在刑事辩护圈被称为中国式无罪判决。
何某某(化名)猥亵儿童案中,公诉机关因何某猥亵多名儿童且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年。刘律师介入后,虽同行都认为检察院量刑没问题,但他经过详细研究,提出何某的单次猥亵行为较轻尚达不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多次猥亵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猥亵,不属于情节严重,并检索到类似案例。最终他的辩护观点被合议庭采纳,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除了上述案例,刘加民律师还办理了众多其他成功案件,如在不予起诉方面,还有邵某某(化名)故意伤害案、张某某(化名)盗窃案等;在取保候审方面,有袁某某(化名)开设赌场案、杨某某(化名)职务侵占案等;在缓刑判决方面,有翁某某(化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方某某(化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在减刑方面,还有林某某(化名)诈骗案、肖某某(化名)开设赌场案等。他还参与办理了深圳套路贷第一案、全国影响重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黑涉恶案件等。
刘加民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所获得的荣誉,如2023年荣获深圳市光明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22年荣获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等,都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度认可。相信在未来,刘加民律师将继续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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