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认定是什么
2024.04.18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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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法律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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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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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三)变质的药品;
-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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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民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深圳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刘加民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123674089),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曾在检察院批捕科实习,实习期间协助检察官办理了大量审查批捕案件,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加民擅长的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税务筹划、债权债务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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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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