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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麻*天”商标侵权,北京知产法院维持原判

2025.10.30 知识产权 34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8年执业经验,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显著,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麻*天”“鑫*榨坊”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及地方司法典型案例;“s***s”商标撤销复审案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活动行”案成功以“使用在先”抗辩驳回原告诉求,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刘东阳律师采用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成功反击了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意义。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及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鑫”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最终,法院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判决相关方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件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刘东阳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为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这些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为商标法律实务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报告编号:NO.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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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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