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甘肃天水,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李小龙。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众多颇具影响力的案件。其中,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更是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精湛技巧。
一、执业背景:专业多元,经验丰富
李小龙律师拥有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他拥有十年以上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北京威诺
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如今,他是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广泛,涵盖
离婚、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他还拥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调解员、高级婚姻家事咨询师等专业能力证书,担任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
仲裁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可谓身兼数职,能力全面。
二、案例剖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24年3月,被告“吕某(化名)”进入原告“A
公司”工作,岗位为瓷砖搬运及配送。然而,A公司未与吕某(化名)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按月发放。2024年5月,吕某(化名)在搬运过程中被砸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
伤残等级。2025年7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A公司与吕某(化名)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并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不服,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件经过
1.2024年3月,吕某(化名)入职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
社保。
2.2024年5月,吕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
3.2025年7月,仲裁委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4.2025年8月,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5.2025年8月,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焦点
1.劳动关系认定:A公司与吕某(化名)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是否应为吕某(化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3.二倍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A公司应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4.赔偿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公司是否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四)诉讼过程
1.举证质证:吕某(化名)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
工伤认定书、考勤记录、工作照片等证据;A公司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店铺
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仲裁裁决书等证据。
2.法庭调查:吕某(化名)工作地点悬挂A公司标识,接受公司统一安排;工资虽由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支付,但备注为“工资”;A公司未为吕某(化名)缴纳社保,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法律适用: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2025年8月,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吕某(化名)
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公司负担;双方确认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
强制执行。
三、案例意义:多重价值,示范引领
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来看,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吕某(化名)的工作情况充分证明了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工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这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调解的高效解纷方式,让劳动者快速获得全额赔偿,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此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公司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这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企业要依法规范用工,避免法律风险。
李小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巧妙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他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李小龙律师将继续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技能和不变的同理心,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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