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场上,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八年的执业经验和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耕细作,成为了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实后盾。他经手的多起典型案例,不仅展现了其卓越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更为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堪称经典之作。
本案中,原告
贵州省某
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却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这对于贵州省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面对这一困境,刘东阳律师临危受命。他深知,要想为客户争取到
商标注册权,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剖析,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于是,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展开了细致的研究,并提交了在先案例作为有力支撑。
在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方面,刘东阳律师明确指出,企业字号主要是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而商标则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本案中,引证商标二是中国**航空有限公司的企业标识,其主要功能是代表该航空公司,与原告申请的“XX酱”商标在功能和使用场景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两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就认定它们构成近似商标。
在标志对比方面,刘东阳律师通过对两个标志的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详细比较,发现“XX酱”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二并不构成近似。同时,他还结合了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论证了两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经过刘东阳律师的不懈努力,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撤销了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贵州省某公司挽回了商标注册的机会,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除了“XX酱”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
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侵权方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他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成功证明了“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以及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赖,也为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做出了重要贡献。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刘东阳律师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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