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如何认定
2021.09.23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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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
工伤如何认定:(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后,如果致害“机动车”属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有关部门一般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在上述情形中存在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等情节,有关部门则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2)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
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劳动者绕道理由的不正当性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则上认定为工伤。(4)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的,许多地区的有关部门也均认可该类情形属于工伤。(5)职工参加本单位(或单位分支机构)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实践中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6)职工参加本单位内设机构擅自组织的活动,只要参与活动的职工有理由相信是单位组织的活动,认定为工伤。(7)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
教育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认定为工伤。(8)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有关部门一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视同工伤。这里所说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9)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由于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认定为工伤。(10)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普遍的做法是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不认定为工伤;退休职工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事故伤害,不属于
劳动法调整范围,退休职工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聘用关系,应当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普遍的做法是不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火车伤人不能认定为工伤。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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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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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工资:职工因工伤,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含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且不得在女性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事假工资: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 3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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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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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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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劳动而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袁超律师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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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遗产这样分配: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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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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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乙自首论。
职务犯罪中,没有主动投案,按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以自首论(即成立特殊自首):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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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事前防卫、逆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