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业活动里,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此次要讲述的便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甲与乙在2021年12月进行了口头协商,甲将某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的蔬菜大棚、水池、房屋、种植设施等,以452,400元转让给乙经营管理。乙的岳父丙受邀协助管理大棚。2022年1月至2月期间,乙通过第三方陆续向甲支付转让款合计425,000元,尚余27,400元尾款未付,此外甲还主张存在农资费、电费等3,441元。
2022年3月,双方补签了书面《土地转让协议》,其中明确约定签订之日需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然而,乙却以大雪压垮大棚为由,称甲已口头同意减免30,000元转让费,并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尾款。甲的合法权益因乙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受到严重侵害,于是委托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的陈子昌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乙、丙共同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本案存在诸多焦点问题。其一,乙提出双方已于2022年3月1日经案外人调解达成减免协议,要从总款中扣除30,000元。但这仅仅是乙的口头陈述,并无直接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其二,丙作为乙的岳父参与了大棚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并不明确,乙和丙的关系以及丙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角色,给案件责任的认定增添了复杂性。其三,乙主张曾支付过5000元,但在代理初期,甲并未认可该笔款项。若对该笔付款真实性核实不清,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针对本案,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3月补签的书面《土地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第三条明确载明全额452,400元,且约定“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若双方真达成了口头减免30,000元的协议,按常理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应明确记载减免条款,但书面协议中并未体现,这表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协议为准,乙主张的口头减免与书面协议内容矛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案《土地转让协议》中,明确的合同双方是甲和乙,丙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该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所以丙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虽然代理初期甲未认可乙主张的5000元付款,但经陈子昌律师庭后向甲核实,确认该笔款项属实。陈子昌律师秉持诚信诉讼原则,及时向法庭如实陈述这一情况,这既遵守了法律规定,也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陈子昌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精心整理了辩点材料,收集了相关类案判例。随后,多次与法官面对面沟通,提交详细辩护意见。在沟通中,陈子昌律师围绕上述三个核心辩点,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和论证。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陈子昌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乙系唯一合同相对方,丙不承担责任;确认被告主张的减免合意因缺乏书面依据且与协议条款矛盾,不予采信;扣除乙已付的425,000元及庭后认可的5,000元,判令乙支付甲剩余转让款27,400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自2022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乙承担264元。
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合同纠纷,它对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秉持诚信原则进行交易。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人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律师而言,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与权威,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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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昌律师
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昆明
律师简介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会见,取保候审。具体承办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绑架等);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侵占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破坏市场经济类犯罪类(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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