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一方对生效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一方对生效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方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第一步:申请。第二步:法院受理。第三步:申请复议。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一方对生效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法院能确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如果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不清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确权,即确认之诉。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法院能确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如果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不清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确权,即确认之诉。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法院能确认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如果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不清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确权,即确认之诉。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