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境外某企业起诉境内三家关联经营主体不正当竞争,案件主体权责界定复杂、涉外法律适用有争议,且可能影响被告企业经营。常嘉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梳理被告经营链路证据,针对原告主张逐一举证,证明被告经营行为合法,动摇原告诉请基础。同时,他主动与原告和法院沟通,展示抗辩依据和案件走向,推动原告撤诉。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通俗来讲,就好比做生意要讲规矩,不能用不正当手段去抢别人的生意。在本案中,常嘉律师通过举证证明被告经营行为合法,就是依据该法条来判断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该规则支撑了被告方抗辩原告不正当竞争指控的合理性。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期未还且失联,出借人提起仲裁。常嘉律师严谨梳理证据,还原借款全链路事实;精准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说明抵押权代持合法性;周全处理程序,提前完善证据核验和财产保全。最终仲裁庭支持出借人核心请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这就好比你委托别人帮忙保管东西,东西的权益还是你的。在本案中,常嘉律师依据该规定说明抵押权代持的合法性,排除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障碍,支撑了出借人优先受偿的主张。
新材料供应商与电池企业存在供货合作,企业拖欠货款超千万,且股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常嘉律师针对性破解时效抗辩,主张交易为整体合同关系,举证时效中断证据;精准主张股东连带责任,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提前衔接破产程序利益。最终法院支持供应商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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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像开公司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那公司欠的钱股东就要一起还。在本案中,常嘉律师紧扣该规则,要求股东举证财产独立,最终成功主张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撑了供应商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诉求。
常嘉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各类案件中精准捕捉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常嘉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后盾。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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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嘉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广州
擅长:
国际贸易、经济犯罪、法律顾问、期货交易、金融证券
律师简介
常嘉,男,广州律师协会跨境电商与物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互联网数字经济法律业务部部长,中山大学民商法研究生,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在加入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之前,供职于央企中国有色金属矿业集团广东公司法务部,任职部门经理。2012 年加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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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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