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坚守诚信,为劳动者维权
在高中老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罗超律师以其专业和诚信,为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位高中老师长期高强度工作,在出差返岗后突发疾病,送医后不幸去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罗超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坚决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人在上班的时候突然发病,要么当场死亡,要么在48小时内没抢救过来,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在工作岗位上自述身体不适,回家后病情加重,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该法条的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的诉求,为最终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更彰显了罗超律师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他用专业和执着为劳动者撑起了一片法律的蓝天。
(2)维护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罗超律师再次展现了他的职业操守。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钟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钟负次要责任。钟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罗超律师为他们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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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赔,不够的再按照责任划分来赔。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陈和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就是依据该法条进行责任划分的。该规则为案例中明确赔偿顺序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支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陈、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罗超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诉讼策略,确保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
(3)精准辩护,助力刑事被告人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罗超律师作为辩护人,为杨某某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优先强调杨某某的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和重要酌定情节,弱化其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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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打个比方,一个人犯了错后,主动到警察那里承认错误,把事情的经过都说清楚,这就是自首,法律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个案例中,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该规则为案例中对杨某某从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罗超律师的精准辩护,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和担当。
罗超律师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诠释了律师执业诚信与职业操守的重要性。他始终以当事人为中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用专业的能力和诚信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法律的道路上,他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事人前行的方向,也为律师行业树立了榜样。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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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律师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郴州执业13年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罗超律师,电话号码:18975542977,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创始人;湖南省金牌律师;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13年。郴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晚八点》栏目特邀律师、先后担任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本人为人诚实、富有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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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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