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初现:危机四伏的局面
故事的主角是被告人朱某某,他是
广东省
东莞市微良元素科技有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要
股东。2015年,朱某某购入“试折淘”平台后,伙同陈某某等人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为商户提供虚假交易记录及虚假点赞点评等功能。他们构建了一个以东莞市微良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为核心,关联公司负责推广、营销的组织架构。该平台引导电商商户充值成为会员,商户预存资金和佣金后发布刷单任务,平台招募“刷手”完成虚假购物流程并作出虚假好评,平台从中抽取费用。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试折淘”平台涉及总金额达9933万余元,扣除运营成本后的违法所得为2256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
非法经营罪对朱某某和陈某某提起公诉,这对于朱某某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危机。
辩护策略:精准出击的智慧
罗超律师作为朱某某的辩护人,深知这场辩护的艰巨性。他制定了以“准确定性”为核心,兼顾“责任范围限缩”与“量刑情节充分运用”的立体化辩护策略。
核心策略:精准辨析
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是非法经营罪,而罗超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更符合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他详细剖析了朱某某运营“试折淘”平台的行为,指出其核心是组织虚假交易、虚构销量与好评,属于商业宣传造假,并非无证从事专营专卖等需许可的经营活动。他将被告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定义进行精准比对,强调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广告必须真实、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他对比了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规定,指出“刷单炒信”行为的违法性根源在于宣传内容的虚假性,而非经营主体的无资质性,虚假广告罪更能准确反映本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最终,
法院采纳了罗超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人构成虚假广告罪,这一关键定性的成功,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次要策略:厘清责任范围
在罪名辩护的基础上,罗超律师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朱某某仅应对其实际控制、运营的“试折淘”平台所产生的违法所得承担责任,为其开发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牵月试用”平台,由他人独立运营、自负盈亏,与朱某某无关,其数额不应计入。同时,他认可
司法鉴定机构以平台净收入扣除合理运营成本的计算方式,并主张追缴时应区分平台共同所得与朱某某个人实际获利。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辩护思路,单独追缴朱某某个人工资200,000.08元,合理限定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基础策略:争取从宽处罚
罗超律师还全面梳理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他指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稳定认罪,构成坦白,符合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主要系在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对法律边界认识不清所致,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宽。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些情节,在认定主犯的前提下,对朱某某判处了一年八个月的
有期徒刑,该刑期低于虚假广告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法定最高刑,体现了从宽处罚的精神。
判决结果:正义的曙光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
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罪名予以纠正。在
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但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562,558.29元,并对朱某某个人违法所得工资200,000.08元、陈某某个人违法所得工资及奖励300,000.08元予以没收。
案例启示:法律的力量与智慧
这起案例不仅是一场成功的辩护战,更是一次对新型
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的深入探索。它让我们看到了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是多么重要。对于不断翻新的网络犯罪形态,辩护工作需要深入剖析其商业模式和法律关系,准确识别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从而提出最具说服力的定性意见。同时,全面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也是争取最佳辩护效果的关键。罗超律师在这起案例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智慧,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让我们相信,在法律的框架内,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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