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鹏律师并非一开始就投身律师行业,他曾是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有着20年从事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的丰富经历。这段经历为他日后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4年,奚鹏律师正式开启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初入律师行业,他便将目光聚焦在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等领域。他的第一个案例,是代理
大连某模塑制品有限
公司应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时,原告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因产业园厂房火灾遭受财产损失,将模塑公司等五方诉至
法院。面对复杂的案情和众多的被告,奚鹏律师凭借自己在消防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迅速制定了代理思路。他通过举证证明起火相关线路非模塑公司敷设、管理,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出租方违规施工及机械公司使用易燃装修材料,以及火灾损失扩大的核心原因系园区产权方、出租方未尽消防安全义务等,成功为模塑公司洗脱了责任。这一案例的成功,让奚鹏律师在火灾法律领域初露锋芒,也让他更加坚定了在这个领域深耕的决心。
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奚鹏律师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经验也越来越丰富。他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他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顽强的斗志,为当事人赢得了一次次胜利。
在代理陈某应对一起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奚鹏律师面临着诸多挑战。上诉人某机械厂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请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张房屋修复费、鉴定费、租金损失等共计108万余元。奚鹏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消防认定结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围绕案由定性、过错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范围四大核心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思路。他抗辩案由定性,认可一审按
侵权纠纷审理的合法性;举证上诉人对火灾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陈某无直接过错;主张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避免全额赔偿责任;抗辩租金损失不应支持,明确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回应
诉讼费争议,主张一审裁判符合程序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成功为陈某避免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在处理侯某、于某因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停放期间突发火灾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件时,奚鹏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核心证据,夯实产品缺陷的核心证据,反驳上诉人“产品合格”的抗辩;论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其他可能性;抗辩被上诉人无过错,反驳上诉人“不当使用”的主张;明确鉴定费的承担主体,维护被上诉人维权合理支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成功为侯某、于某追回了全部财产损失。
除了在火灾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奚鹏律师还将业务拓展到了行政和刑事领域。在处理某燃气公司不服某县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批复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奚鹏律师围绕案涉批复具有可诉性、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两大核心制定了代理思路。他论证案涉行政批复已对外化且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反驳一审法院类比案例的错误认定;以复议机关的受理及维持行为佐证批复的可诉性;主张应针对批复中涉及上诉人的内容单独判断可诉性。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驳回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成功为上诉人争取到了实体审理的权利。
在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因承租库房发生重大火灾引发的刑事附带
民事纠纷时,奚鹏律师围绕刑事部分罪轻辩护、民事部分责任比例抗辩两大核心制定了代理思路。在刑事部分,他论证李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强调李某某的管理责任范围有限,主张从轻处罚情节;在民事部分,他否定消防事故认定的绝对约束力,强调库房所有人的主要过错,质疑损失评估报告的合理性,明确李某某的责任边界。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核心意见,李某某的刑事处罚获得
缓刑,民事赔偿责任被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案件取得了预期的辩护及应诉效果。
十二年的执业生涯,奚鹏律师代理了
河北、
辽宁、
吉林、
新疆、
内蒙古、
江西、
黑龙江、
安徽、
云南等省、自治区的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等案事件300余起。他撤销了多起错误火灾事故认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挽回了当事人火灾(爆炸)损失数千万元。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2016-2017年度辽宁省优秀党员律师称号、2017-2018年度
沈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律师称号、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奚鹏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现为辽宁成功金盟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不仅是辽宁省消防协会专家会员、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还担任着沈阳市消防行业服务协会副会长等多个重要职务。他用十二年的坚守和付出,在火灾法律领域成就了专业与信任的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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