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
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打破了往日的平静。原告大连某机电设备
公司承租的6号厂房不幸被大火吞噬,装修、设备、货物等化为灰烬,遭受了巨额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指出,起火点在产业园内某机械公司厂房西部空压机房附近吊顶内,起火原因是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铜铝导线连接部位接触不良引燃下方可燃物。
原告认为,这场火灾是多方面过错共同导致的。模塑公司和机械公司未按安全生产规定生产,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未达消防安全标准,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原告将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另一承租企业等五方一并诉至
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直接财产损失196万余元、租金损失2万余元,以及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共计200余万元。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模塑公司委托奚鹏律师为其应诉。奚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园区租赁关系、消防安全规范及各方证据,制定了清晰且有力的代理思路。
针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及的“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奚鹏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和举证。他发现,案涉入户线是产业园出租方敷设的,属于出租给模塑公司的仓库配套设施,并非模塑公司自行安装、改动。而且,起火点位于另一承租企业机械公司的厂房区域,模塑公司无法对该区域内的线路进行维护、排查,对铜铝导线连接不良的故障没有任何过错。
律师进一步指出,案涉入户线的铜铝导线连接、裸线敷设行为均是出租方所为,违反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这才是线路接触不良的根本原因。而起火后引燃的聚苯乙烯、聚氨酯等可燃物,是机械公司装修厂房时使用的易燃材料,与模塑公司毫无关联。所以,模塑公司并非火灾发生的责任主体。
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奚鹏律师举证证明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存在诸多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如未设置消防车道、防火墙、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耐火等级也未达规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火情、未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这些主体的过错是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多家企业重大损失的核心原因,与模塑公司无关。
对于原告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奚鹏律师从多方面提出了抗辩。评估准则适用错误,火灾损失评估应适用专门的火灾损失统计规范,而评估机构援引准则不当;评估方法错误,未考虑烧损率、未扣除残值,成新率确定无依据,导致评估价值严重虚高;评估范围混乱,将案外两家公司的资产纳入原告损失范围,与本案无关联性;评估资产权属不明,原告未提供完整的采购凭证、权属证明,无法证实受损资产的真实归属及价值。
根据模塑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出租场所安全协议书》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奚鹏律师强调出租方对园区多家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义务。案涉火灾的核心问题都源于出租方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模塑公司作为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或
侵权行为。
经过法院的全面审理,对各方证据及抗辩意见进行了细致审查,最终采纳了奚鹏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法院认定,案涉铜铝导线的安装人无法举证证明为承租方,出租方作为园区承租人、次出租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在厂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对外出租,对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判令其赔偿原告火灾损失1372246元(按原告合理损失的70%计算)。原告作为承租人,明知厂房存在安全隐患仍承租,自身存在次要过错,自行承担30%的损失。同时,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机械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于法无据,也予以驳回。鉴定费、拆除工程款等必要支出,按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24804.2元,由出租方承担62325.8元。
模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场历时已久的诉讼以全面胜诉告终。奚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成功维护了模塑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是典型的多主体参与的厂房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它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消防安全义务的归属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合认定,园区出租方作为案涉厂房的实际管理人,应承担起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认定起火原因,并非直接的责任认定依据,当事人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
民事责任。火灾损失评估报告的采信需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不能当然作为定案依据。承租方在承租厂房、仓库等经营场所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奚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为企业在面对类似法律纠纷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他用专业和智慧,为企业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保驾护航,让企业能够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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