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难题如同迷雾中的险径,让许多当事人在困境中迷茫无助。而奚鹏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了引领当事人走出困境的明灯,为陷入法律困境的人们带来希望。
奚鹏律师是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现担任辽宁成功金盟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曾是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有着20年从事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的经历。这份独特的履历,让他在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行政诉讼、建筑工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火灾相关案件。
奚鹏律师执业12年来,代理了300余起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案件,足迹遍布
河北、辽宁、
吉林、
新疆、
内蒙古、
江西、
黑龙江、
安徽、
云南等省、自治区。他参与组织了
沈阳东北汽配城4·6火灾、沈阳万达广场8·28火灾、沈阳皇朝万鑫酒店2·3火灾、
辽阳三里厨娘餐馆4·29火灾等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还曾借调公安部纪委负责公安纪检案件审理工作。长期担任消防部门公职律师的经历,让他对消防
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
在办案过程中,奚鹏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办案思维与风格。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把控关键点,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代理方案。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奚鹏律师是如何在疑难案件中攻坚克难、为当事人维权的。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代理案例中,原告
大连某机电设备
公司因产业园厂房火灾遭受财产损失,将被告大连某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五方诉至
法院。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铜铝导线连接部位接触不良引燃下方可燃物所致。奚鹏律师接受模塑公司委托后,围绕模塑公司对火灾发生及扩大无过错、火灾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为园区出租方两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他通过举证证明案涉入户线系产业园出租方敷设,起火点位于另一承租企业机械公司的厂房区域,模塑公司无法对该区域内的线路进行维护、排查;指出出租方违规施工及机械公司使用易燃装修材料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强调园区产权方、出租方未尽消防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全面异议;厘清租赁关系中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出租方的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奚鹏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模塑公司对火灾事故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模塑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代理案例中,上诉人某机械厂因厂房火灾遭受财产损失,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请被上诉人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奚鹏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后,围绕案由定性、过错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范围四大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代理思路。他抗辩案由定性,认可一审按
侵权纠纷审理的合法性;举证上诉人对火灾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陈某无直接过错;主张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避免全额赔偿责任;抗辩租金损失不应支持,明确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回应
诉讼费争议,主张一审裁判符合程序规定。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奚鹏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还有一起产品缺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代理案例,被上诉人侯某、于某因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停放期间突发火灾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将车辆生产者诉至法院。上诉人(车辆生产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奚鹏律师接受侯某、于某委托后,围绕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无过错三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他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核心证据,夯实产品缺陷的核心证据,反驳上诉人“产品合格”的抗辩;论证缺陷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其他可能性;抗辩被上诉人无过错,反驳上诉人“不当使用”的主张;明确鉴定费的承担主体,维护被上诉人维权合理支出。二审法院全面采信了奚鹏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被上诉人追回全部财产损失。
奚鹏律师不仅在案件代理中表现出色,还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就消防安全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2019年12月,他接受中央电视台13频道新闻周刊、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的专访,就沈阳市SR新城火灾一案发表法律意见;2020年1月8日,接受人民网-《人民日报》采访,就破解住宅小区停车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一事发表法律意见;2021年11月28日,接受
北京交通广播采访,就楼道内堆物引发火灾造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奚鹏律师还获得了众多荣誉,2016-2017年度,荣获辽宁省优秀党员律师称号;2017-2018年度,荣获沈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律师称号;2018-2019年度,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
如果您正面临复杂的火灾相关案件、陷入法律困境、维权受阻,奚鹏律师将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在逆境中为您维权,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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