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
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厂房发生重大
火灾,原告某机电
公司因火灾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将被告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另一承租企业等五方诉至
法院。模塑公司委托奚鹏律师应诉。
奚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园区租赁关系、消防安全规范及各方证据,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思路。他围绕模塑公司对火灾发生及扩大无过错、火灾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为园区出租方两大核心进行层层递进抗辩。例如,针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及的“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律师举证证明案涉入户线系产业园出租方敷设,属于出租给模塑公司的仓库配套设施,并非模塑公司自行安装、改动;起火点位于另一承租企业机械公司的厂房区域,该区域并非模塑公司的管理、控制范围,模塑公司无法对该区域内的线路进行维护、排查,对铜铝导线连接不良的故障无任何过错。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人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那他就需要为这个行为负责,赔偿别人的损失。在本案中,模塑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扩大没有过错,既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所以按照这条法律规定,模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模塑公司无责的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模塑公司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模塑公司对火灾事故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模塑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上诉人某机械厂与被上诉人陈某签订《厂房出租协议》,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陈某继续支付租金,租赁关系延续。2023年9月3日,案涉厂房发生火灾,造成部分区域及内部物品烧毁。机械厂以陈某未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房屋修复费、鉴定费、评估费及房屋烧毁期间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并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机械厂不服提起上诉。
奚鹏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后,围绕案由定性、过错认定、责任划分、损失范围四大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代理思路。他指出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审法院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审理,既未排斥合同条款的参考价值,又能更全面审查各方过错,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同时,律师强调消防部门仅认定火灾系电气故障导致,但无法确定故障线路归属,而上诉人作为厂房出租人及工业用地使用者,自行敷设了案涉厂房的电气线路,却未举证证明线路符合工业安全标准及履行了日常检修维护义务,其提供的租赁物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火灾发生的重要诱因;陈某作为承租人,已尽到合理使用义务,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火灾系陈某用电管理不当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021年5月,被上诉人侯某、于某购买上诉人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一台,车辆质保期为一年。2022年4月20日,该电动三轮车在被上诉人家中彩板房内停放(未充电)时突发火灾,造成被上诉人家彩板房、房内物品、大棚及大棚内作物,以及邻居家大棚、作物等不同程度烧损。
被上诉人认为案涉电动三轮车在质保期内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说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缺陷,上诉人作为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奚鹏律师接受侯某、于某委托后,围绕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无过错三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他以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核心证据,该认定书明确认定火灾由案涉电动三轮车电瓶西侧电线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直接证明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
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的定义。同时,律师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排除了其他车辆、被上诉人自有线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明确火灾的唯一起因是案涉电动三轮车的电气线路故障,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直接且明确。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被上诉人追回全部财产损失。
奚鹏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多起火灾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办案经历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如果您在生活中遭遇火灾纠纷,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法律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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