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收养子女根据不同的收养情况程序不同: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证明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父母子女之间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
3、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一)孤儿的监护人;
- (二)儿童福利机构;
-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五)年满三十周岁。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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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程序为:(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2)调査。
赵彪律师
2019.08.02
31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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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公证程序如下:1、收养当事人亲自申请收养公证,并提交相应公证资料;2、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查;3、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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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赵彪律师
2019.08.02
133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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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赵彪律师
2020.07.25
121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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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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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顾斌律师
2019.01.23
141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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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顾斌律师
2018.11.08
116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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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顾斌律师
2022.06.30
20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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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赵彪律师
2020.04.30
1652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