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养子女可以与受让人的子女结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 1、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2、拟制直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直。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
事实收养的收养人条件: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2、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
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2)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必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