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
涉外离婚要分具体类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一、双方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 1、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国内的一方起诉离婚,国内一方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双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只要当事人有一方在中国居住即可在中国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同时适用中国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规定如下: 1.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原则上应当归登记方所有,除非有特殊约定。 2.对于登记在夫妻一。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等。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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