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未取得股东资格,对股权是没有处分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如果未取得股东资格,对股权是没有处分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事前防范。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资协议应当尽量地完善。二、事中防范。对于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应坚持以股东变更登记为基本标准,尊重股权实际转让事实的原则。三、事后救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