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如下: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2、股东名册。3、出资证明。股东之所以能够成为股东,主要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股东的出资是股权形成的实质要件等。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1、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2、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3、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关于隐名股东:1、为了规避法律,不会享有股东权利。2、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具有股权。
出资协议、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只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达成委托代持股权且明确股权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股东资格被撤销情形有:1、股权全部转让;2、股权被回购;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5、股东因债务导致股权被强制执行;6、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破产。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斥。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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