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上市公司股权不能代持,具体理由为以下: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
2、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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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 (一)责令改正;
- (二)监管谈话;
- (三)出具警示函;
-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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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杨婷律师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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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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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大致分为十步,首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其次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进行实质的协商和谈判。出让国有、集体企业的需要经上次部门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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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方式有: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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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方式有: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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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质押。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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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因此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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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后可以转让。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的程序如下:召开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与其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熊珂律师
2020.05.08
142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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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质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