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租金收付上设定违约条款之外,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大致分成两块。作为承租人而言,首先是要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居住房屋内的重大设备的及时维修义务应当属于出租人的义务。
合同的解除分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协商解除的条件:首先,合同需要依法成立;其次,双方的解除行为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双方的解除行为是基于合意,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一般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分别有: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律其他规定等。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1、标的质量的责任。2、标的数量的责任。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这些: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单方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其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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