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指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该规则不适用于以下商品: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质量问题没有30天退换货的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质量问题没有30天退换货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的7天之内有权退货,且不用说明退货理由,但是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也有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支持无理由退货,像鲜活容易腐烂的商品、拆封的录像制品、定做的商品等等。
关于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政策中的运费责任承担问题,一般需视退回原因及双方约定而定。若因买家个人原因退货(如尺码误选、颜色不匹配),运费便由买家承担;若因商家产品质量或商家原因导致退货,则运费由商家负责;倘若购物平台或商家有承诺“退货包邮”,无论何种退货理由,相应物流费用均由其承担。再者,如买家额外购买了运费险或商家提供该项服务,则由运费险的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运费;当各方均无过失时,应由有过失之一方承担相应运费。故总的来说,运费的承担方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买家、商家或平台需诚实履行自身义务或承诺,以确保物流费用公正合理地分配。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
1、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霸王条款”无效。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1、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霸王条款”无效。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之务。其中不符合质量要求,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标准。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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