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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额质权

2021.09.24 债权债务 2510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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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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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张福昊律师 2022.01.20 1187人看过
  •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顾双浩律师 2019.09.02 1049人看过
  • 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张福昊律师 2022.03.22 1460人看过
  •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王鹤然律师 2019.08.02 1275人看过
  • 为什么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因为抵押权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存在。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王鹤然律师 2019.08.02 2572人看过
  • 最高额抵押合同什么意思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意思是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签订的合同,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王衍祥律师 2024.01.04 145人看过
  • 最高额抵押应符合什么要求

    最高额抵押指的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在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时,应当对债权担保的最高额度以及担保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并且不能通过变更担保限额或者担保期间来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顾双浩律师 2019.08.26 1070人看过
  •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

    顾双浩律师 2019.09.02 1263人看过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否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因此,只要最终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即使该债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也应当被允许增补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而且是否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应当允许。

    顾双浩律师 2019.09.02 5117人看过

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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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修理费就是留质
  •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质权人的质权是否还合法存在,还是仅仅不能以其质权对抗善意第三人呢出质人有权向善意取得质权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吗?
    您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可以微.信联系付费获得专业咨询并协商代理事宜(微.信手机同步)。
  • 您好,请问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丧失占有的话,质权消灭吗?
    您好,因质权人原因造成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质权随质押物消失而消灭。
  •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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