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

不安抗辩权条件?不安抗辩权需具备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等条件,以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情况变化而遭受损害。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开封律师解答: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那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