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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2021.09.24 行政诉讼 1771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不安抗辩权就是保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而产生的,但是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的措施也是不相同的。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执行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九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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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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