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合同中适用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中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前,发现借款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造成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就是保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而产生的,但是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的措施也是不相同的。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什么叫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等。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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