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辩护 > 什么标准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才立案?

2021.10.17 刑事辩护 88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姜一凡

河北双百律师事务所

姜一凡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 24528

    精选解答
  • 23557871

    阅读量
咨询律师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哪个处罚更重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涉案标的、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判定,不同情形无法同一比较。
  • 刑事案件,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用器材罪
    你好,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
    你的问题已收悉,律师给出具体意见必须建立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你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具体说明一下,我会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意见!——如果需要法律帮助,我们愿意助您一臂之力!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
    刑事犯罪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