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设立信托应该满足以下的条件: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3、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3、具有符合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有限公司应该具备以下这些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等。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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