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强制医疗费用应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程序:一、案件范围和条件(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还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等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强制医疗可以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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