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2、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是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婚姻无效,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夫妻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处理方法:1、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处理方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如下: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基层组织可以申请;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
可以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的,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