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案例表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案件中,若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施工且认可其工作成果,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停窝工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审计属于发包人的内部程序,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案情简述
发包人A将市政道路工程发包给承包人B,B与甲、乙签订合同将工程转包,甲、乙进场施工后因发包人未完成
征地拆迁工作致工程多次停工、复工,工期延误,工程竣工后审计久拖不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甲、乙以发包人为被告、承包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发包人提出多项抗辩。
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方式可能在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上证据不足,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对于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和损失举证,可能缺乏系统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导致无法准确认定责任和损失金额。在面对发包人抗辩时,可能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反驳,不能充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1.确立主体
身份证据链:全面搜集承包、施工、会议、付款、
保证金缴纳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确立诉讼主体资格。
2.突破合同相对性证明:利用会议纪要、工程款支付细则、直接沟通记录等,证明发包人明知且认可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3.固定违约事实:整理监理文件、函件、情况说明等,证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4.
司法鉴定启动:申请工程造价与停窝工损失鉴定,以法定鉴定结论作为计算依据。
5.抗辩理由驳斥:针对发包人各项抗辩,提交证据逐一否定。
6.诉求完整主张:合理主张工程款、停窝工损失、逾期利息、鉴定费、
诉讼费等各项诉求。
汪龙言,现执业于
安徽龙鼎
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合伙人,同时是“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成员,拥有法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具备十余年法律行业积淀。其“工科+法律”复合背景使其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证据类案件及刑事案件时优势明显。曾长期服务于
上市公司及国有企业,熟悉
公司治理、商事交易等全链条操作。转型专职律师后,深耕诉讼与非诉法律业务,擅长
公司法务合规、建设工程、债权债务等多个领域,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案件,诸如曾让“童某某涉嫌诈骗案”
法律援助案件入选
六安市司法局2021年度“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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