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等。
地役权合同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通过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地役权生效主要在于地役权合同要生效。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等。
地役权不是无期的。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