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就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有关系,双方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未成年继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继父母)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要求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是未成年人、该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双方共同生活并且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继父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一下几种:(1)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只要继父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等等。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形成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属未成年人。(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一般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是:1、继子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在校就读。2、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年限。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父母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时不形成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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