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为切实保障居民住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项目建设单位对模拟演示中未受影响而工程完工后确实受到影响的住户拖延补偿,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政府有关部门或居民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设立专用账户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待项目建成后,根据实地测定结果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方式除直接货币补偿外,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还可以对采光受影响的居民住宅进行回购,或者通过置换方式给予安置。
2、凡因项目工程建设致使住宅
日照时数大寒日8时—16时累计少于3小时的,均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居民住户根据采光影响程度协商予以补偿,而日照时数大寒日8时—16时不少于3小时的,则不予补偿。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依据
-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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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报告编号:NO.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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