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有关的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项权能:(1) 决定姓名的权能。(2)使用姓名的权能。(3)变更姓名的权能。(4)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能。
姓名权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包括了:1、改名权;2、使用权;3、命名权。
1、同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
1.重名是不会构成侵犯姓名权的,同姓同名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多的,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是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2.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不构成侵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同名,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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