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3、改名权,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有关的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项权能:(1) 决定姓名的权能。(2)使用姓名的权能。(3)变更姓名的权能。(4)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能。
姓名权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同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包括了:1、改名权;2、使用权;3、命名权。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