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有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不适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这个问题太过宽泛,仅就试用期解除做个提醒。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常用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招聘时注意招聘启事的撰写,不要存在歧视;招聘标准要明确,且对被招聘的员工进行宣讲公示,避免用工双方发生理解误差;同时注意档案管理和保存,以便发生纠纷时查档。
企业招聘时应注意:1、履行告知义务;2、如企业招用与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劳动合同应及时签订;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