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1、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下或不宜向其告知的,可向其近亲属告知;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3、患者能知悉的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等。
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等。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如实回答病员咨询;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等。
有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不适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债权转让需告知债务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至第三人时,应由该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果债权人与第三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债权,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该告知当事人: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相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