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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

2022.12.07 医疗纠纷 2062人浏览举报
解析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义务亦不同,将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的患者,危急诊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常人不同,需要医方特殊告知。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报告编号:NO.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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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等。

    王瑞涛律师 2019.07.29 1526人看过
  •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是什么?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1、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下或不宜向其告知的,可向其近亲属告知;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3、患者能知悉的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等。

    王瑞涛律师 2024.04.26 349人看过
  •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二)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三)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王瑞涛律师 2019.07.29 1731人看过
  •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不需要告知的是什么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王瑞涛律师 2024.01.18 382人看过
  •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什么

    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如实回答病员咨询;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等。

    王瑞涛律师 2019.07.29 1658人看过
  • 医院在诊疗中有告知义务吗

    有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不适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马肖萌律师 2022.05.17 0人看过
  • 医院告知义务是什么?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王瑞涛律师 2024.05.10 415人看过
  • 医疗纠纷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该告知当事人: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相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等。

    2022.05.09 0人看过
  •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有哪些

    1、根据投保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保险法》第十六条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使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险费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民法上的弃权制度,即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默示其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使得合同继续履行。

    何子豪律师 2023.07.12 1959人看过

王瑞涛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王瑞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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