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法律纠纷总是不请自来,让人头疼不已。某装饰工程
公司和一位想要争取女儿
监护权的父亲,也曾深陷法律纠纷的漩涡。好在他们都遇到了杨权法律师,在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化解难题。下面就来看看杨律师是如何利用现有信息解决问题的。
接手案件,掌握三大关键信息
杨权法律师接手某装饰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手上有不少可用信息。当事人某装饰工程公司陈述了与李某存在劳务合作,李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落死亡,李某近亲属起诉要求公司和潘某赔偿巨额费用。能调取的材料有装饰装修合同等,合同能证明签订主体相关情况。法律依据方面,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需根据劳务者自身过错确定责任比例,劳务发包方若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担责。
在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争取
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申请人作为父亲,向杨律师说明了与被申请人是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因突发疾病长期昏迷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自己在治疗和康复中承担主要陪护和费用支出,而被申请人配偶虽愿担任监护人但自己认为其未尽扶助义务。可调取的有出院记录、医疗证明、医疗费票据等。法律依据为《
民法典》关于监护资格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精准判断,多招推进案件进展
在装饰工程公司的案件中,杨律师仔细分析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后,做出了清晰判断。他指出装饰装修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潘某,而是案外人杨某代表的某体育发展公司,这就明确了责任主体可能并非公司所认为的那样。同时强调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这涉及到劳务发包方的选任过错问题。并且着重提出李某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减少原告诉累、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杨律师建议委托人向原告披露发包主体,便于原告准确选择被告主体重新诉讼。庭审时,杨律师凭借这些判断从合同主体、资质问题以及李某自身过错等方面进行有力抗辩。
对于争取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杨律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核心制定代理策略。先提交出院记录、医疗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条件。在论证监护人选时,强调“最有利原则”,指出确定监护人要考虑如何更好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其受到更好治疗和康复。突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病后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且长期亲自陪护的实际贡献,以及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唯一子女的情感联系。还巧妙回应对方提出的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的主张,引导法庭将审查重点从“法定顺位”转移到“监护能力与实际效果”上。
完美收官,彰显专业实力
经过杨权法律师的努力,两个案件都取得了理想结果。在装饰工程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李某一、徐某、李某二于庭审当日申请撤诉,受诉
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公司成功摆脱了这场纠纷。在争取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
常州市
新北区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申请人成功获得女儿的监护权。
杨权法律师毕业于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复旦大学法学专业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自2018年起在
江苏正气浩然
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合伙人律师。他还是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
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获2023年度第四届敢为先“蜂”律师榜敬业先蜂。在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
工伤、
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在江苏常州有相关法律需求,杨律师会是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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