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合作遇阻引发诉讼
原告A
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抖音营销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预付固定服务费,被告B公司安排旗下艺人/达人为原告A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营销及售卖,并需保证不低于合同约定的销售额。若到期未完成销售额,被告B公司应按约定退还相应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服务费,但被告在合作期限内仅完成了部分销售额。原告A公司因此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退还对应服务费。
二、受托办案:挖掘核心争议点
陈勇勇律师接受被告B公司委托后,没有局限于“销售额未完成”这一表面争议。她仔细研读合同,全面深入审查原告A公司的所有履约行为,发现原告A公司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持续使用艺人肖像。这一行为直接触及了肖像使用中授权期限的核心问题。基于此,陈勇勇律师建议被告B公司对原告A公司提起反诉,主张A公司在授权到期后仍持续使用艺人及达人形象构成违约,并主张不予退还所有服务费等。随后,陈勇勇律师以“守约方”立场构建了反诉逻辑链。
三、核心代理观点
(一)固定超期使用证据
通过时间戳将原告A公司在授权到期后,仍在其官方抖音账号及其他宣传渠道中保留并展示含有艺人肖像的平面、视频等内容进行取证,为反诉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二)论证擅自剪辑违约性质
结合合同对艺人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约定条款,详细分析原告A公司的行为,论证其未经许可对视频等物料超出合同授权使用时间,构成独立违约。
(三)关联违约与费用退还条款
将“超期使用”行为与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还全部费用”条款相挂钩,强调原告A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影响合同整体履行,被告B公司有权拒绝退还服务费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一)应对难点取得突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难点。对于原告A公司提出的“超期使用属于
侵权而非违约”的抗辩,陈勇勇律师将“超期使用”与合同的“授权期限条款”紧密相连,证明超期使用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强调合同中有关于“授权到期后使用规则”的明确规定。对于原告以“未完成销售额”为由主张服务费退还的问题,陈勇勇律师运用“同时履行抗辩”与“违约在先”双重策略,指出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到期后均存在违约行为,并非善意履约方,无权要求退还服务费。
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为应对原告辩称已及时下架物料的情况,陈勇勇律师指导被告通过时间戳分时段录屏,证明原告持续使用物料,有力驳斥了原告的抗辩。
(二)胜诉结果彰显实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B公司的反诉请求,驳回了原告A公司退还服务费的主张,并支持了被告B公司的
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维权费用。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合同严守原则及肖像权保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
五、案件价值升华
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明确了
合同到期后品牌方对艺人肖像的使用规范,强调了遵守合同约定和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为经纪公司及艺人在类似合作中设置合同条款、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为MCN机构与品牌方的合作纠纷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六、主办律师简介
陈勇勇律师就职于
北京盈科(
上海)
律师事务所,拥有十几年法律服务经验。她曾就职于多家知名及世界五百强
外资企业,担任中国区法务负责人等岗位多年,带领团队处理过各类诉讼、
仲裁及非诉案件,在企业合规、公司并购、
股权事务等多个领域提供过专业法律服务。陈勇勇律师熟悉企业运营模式和业务运作,善于运用商业思维解决法律问题,从业以来担任了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承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仲裁实务经验。她曾多次荣获“优秀民商事律师”“优秀律师”“优秀涉外律师”称号,是原《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专家,也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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