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较大不同:一是在人员构成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分别代表职工和企业各自的利益,这是由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性质决定的。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长由收到申请后十五天结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一是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三是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