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较大不同:一是在人员构成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分别代表职工和企业各自的利益,这是由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性质决定的。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等。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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