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残疾人劳动者,组织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为其招聘残疾人提供便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等公益性就业服务,以及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招聘服务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
视觉、听觉有障碍的人需要盲文、手语等特殊的交际手段。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社区康复主要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